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质量管理,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,促进教学管理的科学化、民主化,充分发挥教学督导组在教学质量监控过程中的作用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教学督导组是在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和主管院长领导下,对教学过程、教学质量、教学秩序进行检查、监督和评估的组织。
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组成
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,学院聘任3-5名教师组成教学督导组。
第四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,有较高的马列主义理论和政策水平,掌握教育规律,熟悉有关教学方针、政策、法规、措施。
(二)深入实际,联系群众,遵纪守法,作风正派,身体健康,办事公道,敢说真话,严于律己,实事求是。
(三)有多年从事教学工作、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经历,熟悉学校教学工作业务,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。
(四)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,身体健康,能胜任正常工作。
第三章 督导组成员的权利
第五条听课权:有权随机到学院任何班级听课(包括上机和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)。
第六条知情权:有权找教师调查了解其教学环节的实施情况;有权查看其教学大纲、教学指导书、教案(备课笔记)、教学日历、实验、上机准备和实验、上机指导性文件等。
第七条评价、建议权:有权对教师教学及有关教学活动进行评价,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。
第八条 督导组成员享有工作补贴,补贴额参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。
第四章 督导组成员的义务
第九条 努力学习现代教育教学理论和方法,提高工作水平。学习评估标准,正确掌握评估要求。
第十条 及时反映教学中出现的有关情况,并做好沟通、指导工作。
第十一条 有计划、有针对性地选听各类课程(包括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),听课后及时把听课记录提交到教学办备案。
文学院
2018年11月